[刘君健译自 NIV Spirit of Reformation Study Bible, p859]
马丁路德在他的《95条论纲》的第一条中说,“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说,‘你们应当悔改’时,他的意愿是要信徒的一生是个不断悔改的人生。”自从关乎基督徒人生本质之思想和心灵的宗教改革以来,对这个圣经真理的恢复认识已经激励了历代的圣徒们。 施洗约翰(太3:2)、耶稣(太4:17)、十二门徒(可6:12)、在五旬节彼得的讲道(徒2:38)、保罗对外邦人(徒17:30;26:20)以及荣耀的基督对小亚细亚七个教会中的五个讲道(启2:5、16、21-22;3:3、9)中的基本信息,就是呼召人来悔改。这是耶稣要传遍世界之福音信息概览的一个部分(路24:47),也是回应了旧约先知一直不断坚持要以色列从他们的迷失中回到神的面前的要求(例如,赛30:15;59:20;耶23:22;25:4、5;结14:6;何11:5;亚1:3-6)。悔改一直是信心的不断工作,透过神饶恕他子民的罪孽和恢复祂对他们的恩惠来实现。否则的话,拒不悔改就要走向灭亡之路(路13:1-5)。
信心和悔改是救恩的共同条件(太21:32;可1:15; 徒 20:21; 参考 徒 2:38; 3:19; 16:31; 罗 10:9–10)。两者都是神的恩赐,是重生的结果(徒11:18; 腓 1:29; 参看约3章里的神学文章《重生与新生》)—— 有了从罪中释放得自由的心,愿意遵行悔改的命令,相信福音。悔改,不管是神重生工作的初熟之果(徒11:18;威斯敏斯特信仰信条第76章),还是对罪的一个成熟的反应(撒下12:13;代下32:26; 伯42:6),都是神的一个恩赐,同时伴随着得救的信心(罗10:9-10)和从圣灵而来的持续不断的信靠之心(加5:22-6:1)。如果不先在悔改中离开罪,一个人不可能在信心中转向神。
神学家常常区分两种性质的悔改。第一种是不彻底的忏悔,只是肯定罪人应得的惩罚,既缺乏相应地停止其犯罪的心意,又缺乏在信心中呼求神的赦免。不彻底的忏悔不是按照神的心意真心真意地痛悔,而是一个自私的动机,来回应实际的或可能临到的惩罚后果。以扫的例子就是这一种悔改(创27:30-46)。就如希伯来书的作者评论的,以扫没有为他的罪悲痛,只是遗憾他失去了他长子名分的后果(参看希伯来书12:17的注释)。
另外一方面,痛悔是一种真心的悔改(虽然常常不是那么完全)。它既包含了得罪神的懊悔,同时也包含了,在合适的情况下,得罪别人或者一些人的懊悔(诗51:4;路15:21-24)。由于堕落人类的情况,人应该有一个普遍性的痛悔(诗51:3-5),但是无论任何时候犯了具体的罪,我们就应该有一个特别具体的悔改(例如,撒下12:13; 24:10; 路 15:18,21)。这样适当的认罪不仅仅是从不顺服中回转过来,而且也是要开始走向积极正确的行动,包括愿意来作出合宜的补偿(出 22:3–14; 利 24:18–21; 撒上 12:3;太 3:8; 路 19:8)。这是大卫的悔改行为,他祷告说,“神啊!求你为我造清洁的心,使我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神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神啊!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诗51:10、17)。如果悔改是从心里发出来的,神就应许赦免我们,恢复我们与祂完全无阻的团契。就像约翰写的,“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约一 1:9;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5章;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75-78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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