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5章19-21节
【加五19】「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
﹝原文直译﹞「肉体的行为...就如淫乱、污秽、邪荡、」
﹝原文字义﹞「情欲」肉体。
﹝背景注解﹞「奸淫、污秽、邪荡」都属官能感觉上的。这情形在保罗的时代相当普遍,异教社会且以此为拜偶像祭祀仪式的一部分。
﹝文意注解﹞「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肉体』(原文)的真本性,从表现的行动,便可见到。
「奸淫,」指不合法的性关系。
「污秽,」指思想和言语上的不洁。
「邪荡,」指行为和态度上的随便、放纵、不羁。
以上这三样都是犯『十诫』中的第六诫。
【加五20】「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
﹝原文字义﹞「仇恨」敌对,仇视;「争竞」不和,不协调;「忌恨」嫉妒,热心;「恼怒」盛怒,暴躁的脾气;「纷争」分裂性质的争论、争执;「异端」党派,派系,门户。
﹝文意注解﹞「拜偶像,」敬拜图像、假神;「邪术,」法术,巫术,交鬼,符咒,用药物使人失去自制而恍惚。『拜偶像和邪术』乃是背离神随从异教的罪。
「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这是人际关系的罪恶。『结党』乃出于自私、野心而想增加自己的势力。
﹝话中之光﹞本节把分门别类(「异端」的原文意思)列在肉体的事之一;许多基督徒知道我们不可以拜偶像、邪术、仇恨等,但不知道信徒彼此分门别类也是神所定罪的肉体行为。
【加五21】「嫉妒、(有古卷在此有凶杀二字)、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
﹝原文字义﹞「行」不是偶而的行,而是习惯于如此行。
﹝文意注解﹞「嫉妒,」包括所有妒忌的意念,表明不独想得别人所有,且不欲别人得到之情绪;『嫉妒』也是属社会性的罪恶。
「凶杀,」指妄夺人命,是一种人际关系破裂的高峰。
「醉酒,」指过度饮用烈酒,以致失去知觉或控制;「荒宴,」多人一起醉酒而喧哗作声。『醉酒、荒宴』是失去节制、贬低人格的自我放纵的罪。
「等类,」表示不只这些。
信徒若习于随肉体的情欲行事,必不能享受那要来的神国的权利和好处。
﹝话中之光﹞人类(包括信徒)在团体生活中所常见的通病,就是要高抬自己,使自己得好处,而要将别人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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