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1 July 2021

发问:同性恋的性行为、性幻想、喜欢,是犯罪吗?

以下简单回答一些问题。


1. 同性‘性行为’是不是罪?

答:是。


2.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但有‘性幻想’,这样是不是罪?

答:是。

经文就是‘看见女生就心里动淫念,就等于犯罪’的那些经文。


3.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没有性幻想,只有‘喜欢’,这样是不是罪?

答:

看对‘喜欢’的定义是什么。

爱情:如果这喜欢,是像男女之间的爱情,就比较麻烦。

友情:如果这喜欢,不是像男女间的爱情,那就不是罪。


基本上,如果是‘爱情’,

对一个青春期以后的人而言,要不发展出性的幻想或行为,

是很难很难的。

就像成年男女,一旦发展出爱情,但却没有任何性的欲望(包括期待未来能结合),也是很难很难的。


‘爱情’很难不涉入性,

‘友情’却与性无关。


我不是说爱一个人的话,就会发展出性幻想或性行为。

但基本上,就是很自然会想结婚、会希望未来能有更深入的肌肤与身体接触。

这是上帝造人的时候,就已经放在人身上的本能了。


所以,我对于‘同性之间有爱情成分、没有性幻想、没有性行为’的这种情形,

会认为‘这是不是罪可能有争议,但很容易变成罪,而且几乎一定会变成罪’。


另外,同性恋者很喜欢拿大卫和约拿单的状况来讲。

他们认为大卫和约拿单是‘爱情’。

但是,这是严重扭曲圣经。

大卫和约拿单之间的‘彼此相爱’,

明明就是‘友情’的爱,不是‘爱情’的爱。

就像教会中弟兄姊妹间的彼此相爱,父母和儿女间的彼此相爱,

我们打死都不能解释成爱情。(除非是彼此未婚的弟兄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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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

https://www.xiaoxiaoyang.net/archives/3002?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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