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假使对某些限制级文字不适,请勿入内阅读,谢谢。
为什么要探讨这种看似无聊又敏感的经文?
确实,有些经文,真的很枯燥无味又无聊(愿上帝原谅我,因为有时我读到某些经文真的会昏昏欲睡)。
可是,假使我们真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那么,即使某些话真的很枯燥,但假使有人能好好讲解的话,我们虽然驽钝,但应该也可以体会到一些亮光。
旧约圣经里,有一些‘不可露下体’的经文。
说真的,这种字汇真的很限制级很敏感,常常,我们阅读时就跳过去了,要不就是读过就算,不会思考太多。
不相信?
我们多数人每次灵修又多半只读几节经文,而且有些人的灵修又是一卷一卷读的话,你读到这些露下体的经文,那几天的灵修,不令你坐立难安才怪。
因为,灵修时必须思想,问题是,这些经文,能想些什么啊?
假使我们真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上帝的启示已经完成,对于人生活在世,圣经具有一切关于人和神的解答,若是我们真如此相信的话,那么,我开始要问一些很实际的生活问题,大家看能否用圣经来解答,特别是面对‘不可漏下体’经文时,我们要如何来面对这些问题:
1. 父母帮儿女洗澡,这时小孩当然会露出下体,这样可不可以?有没有违反圣经不可漏下体的规定?
2. 女性看妇产科医师,不管这医师是男是女,常常必须露出下体来进行检查,这样可不可以?是不是基督徒都不能看妇产科进行检查?
3. 女性生产时,不管是找医师接生,还是找产婆接生(连出埃及记都有收生婆),这时一定要露出下体,请问,这样可以吗?有没有违反圣经规定?
4. 万一发生车祸或意外,导致下体损伤,必需进行手术治疗,这时,可能好几个小时在开刀房里,一大堆医护人员都在盯着你下体看,甚至还一直碰触你的下体(因为必需进行治疗),这样是否违反圣经规定?
5. 夫妻发生性行为时,可以看见对方下体吗?是不是都必须关灯,而且都必须暗不见手、不能看见对方下体才能做爱?
6. 假使比较不那么直接,那么,女性穿着比较暴露,有没有违反不可漏下体的规定?
还可以有问不完的相关问题,但因节省时间,单单用这些问题当例子也很够了。
大家有没有发现,那些看似枯燥无味、限制级又敏感的圣经经文,突然间,变成“活起来”了的感觉?
过去我们读经,好像从来没想过这样的问题;
过去我们生活上,也好像从来不会将上述实际问题和圣经经文连在一起思想;
但是,透过这样问题的呈现,我们会发现:
原来,这些经文,其实是很有趣的,是可以应用的,我们会觉得枯燥无聊,是因为我们不懂,不是上帝无聊乱讲。
什么是圣经里规定的‘不可漏下体’?
假使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字面意思’来直解,那事情严重了,因为我上面问的那些例子,都已经违反圣经规定,不是吗?
这样一来还得了,爸爸妈妈不能帮小婴儿洗澡、妇女生产只能自己自力接生、下体生病都不能接受诊疗、、、、。
看见事情的严重性了吗?
假使我们错解经文意思,那会很严重,甚至可能做出根本就违反圣经的事,然后还以为这样才叫遵守圣经。
‘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识’(罗10:12)
这种曲解圣经,在不能直解的经文上坚持直解圣经的情形,在某些极端教派、异端教派、很看重行为的牧长,都很容易出现这种危险。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全本圣经?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上下文、全章、全卷、全约、全本?
为什么我们要用总原则解经?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反合性经文?
因为,我们深知圣经就是上帝的话,上帝的话是大有威力的,可以斩妖除魔、可以进行护身的。
因此,假使我们正解圣经,我们会获得极大的益处,行事有智慧,而且满得神喜悦。
但假使我们错解圣经,一旦误用乱用,那会非常严重。
假借圣经名义来畜养黑奴、假借圣经名义来进行种族屠杀,都是这种错解误用乱用的表现,基督徒岂可不慎?
关于圣经不可露下体的经文要如何解,其实,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
1. 字面意思直解………………暴露出生殖器
2. 非字面意思直解…………………性行为
这两种情形都确实在圣经里存在,但这两种经文的使用状况并不相同,我们要小心分辨。
一、 字面意思直解
这部分经文,就是照字面意思直解,也就是‘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那么,这种经文,主要是在讲些什么?用在什么情形?
在此,我们不详细讨论分析这些经文,只简单列举并做一些分享:
1.‘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出20:26)
‘要给他们做细麻布裤子,遮掩下体;裤子当从腰达到大腿’(出28:42)
这是规定祭司这类人员,在进行献祭仪式时,不得露出生殖器。
当然,现今没有祭司,也没有献祭仪式。
不过,这些规定,也可以给我们一些亮光,好比说:
在教会里,衣着要谨慎为宜,不宜暴露,毕竟,这是朝见上帝,不能轻浮。
2.‘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申25:11-12)
这是规定在打架时,不能攻击别人的生殖器。
旧约时代的处罚,很多在新约时代都已废弃。不过,‘不得攻击别人下体’这样的精神,我们这时代依然适用。
3.‘哈嫩便将大卫臣仆的胡须剃去一半,又割断他们下半截的衣服,使他们露出下体,打发他们回去’(撒下10:4)
这经文一样是直解,是透过暴露敌人生殖器来达成羞辱敌人的意思。
现今战争时,比较少这种文化,但是,有时对于敌军战俘,还是有可能会采用这种令对方赤裸全身,来进行羞辱或逼供的方式。
而这样的方式,恐怕是不合圣经的。
二、 非字面意思直解
在这类经文里,‘不可露下体’的意思,就不是单纯字面意思那么简单,而是‘发生性行为’的意思。
1.不可乱伦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利18:6)
这经文虽然讲不可露下体,但经文后半的‘亲近他们’,显示这里所讲的露下体,并不是单纯字面意思,而是指‘发生性行为’。
这观念非常重要,因为利未记十八章,大量‘不可露下体’的规定,都是这种意思,而非单纯字面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在利未记十八章里提到的有不得与这些人乱伦:
母亲、继母、姊妹(异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孙女外孙女、姑母、姨母、儿妇、弟兄妻子。
这样的规定,别说是旧约时代,即使是现今,都一样不得违反,必须遵守。
这些乱伦的情形,
1. 有些是‘血缘关系’
如:母亲、姊妹、孙女外孙女、姑母、姨母
2. 有些是‘没有血缘,是婚姻才产生的关系’
如:继母、儿妇、弟兄的妻子
但不管是哪一种,圣经都严格禁止。
假使知道当时旧约时代的外邦文化,我们更会不寒而栗。
埃及是可以娶自己亲姊妹的,波斯更甚至可以娶自己母亲、女儿。
相形之下,上帝在那个时代所启示出来的禁止乱伦真理,远远超过当时的大国文化。
我们在这时代,一样要小心,不要因为许多人、流行文化都接受某些不合圣经的事,我们就被污染。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利18:3-4)
不管是当时的大国强国文化(埃及),还是居住地的文化(迦南地),任何违反圣经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我们都不得效法,只能照上帝真理而行。
另外,在乱伦部分,还有一种特殊状况,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利18:17)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利18:18)
在旧约时代,有些文化习俗虽然上帝不喜悦,但在当时是上帝容忍许可的,像‘多妻制’就是其中一例。
我们可以看见,旧约很多信仰伟人,都有多妻情形。
请注意我说的,我不是说上帝悦纳这样的情形,而是上帝容忍许可当时的人做出这样的事,这可不表示现代人也可以多妻。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在旧约时代,虽然多妻很常见,但是,多妻的对象是有限制的,这经文就是在讲这种限制:
1.不能同时娶母亲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外孙女。
2.不能同时娶妻子又娶她姊妹。(除非妻子死了才可以)。
这样的规定,在新约时代一样适用,基督徒一样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有部老电影,叫‘毕业生’,是达斯丁霍夫曼主演的。里面的情节,就是一个男生同时和一位母亲及她的女儿发生感情或关系。
这是大罪,基督徒绝不可效法!
另外,在台湾民间乡下,对于三妻四妾,有时是可以容忍的,特别是妻子生不出小孩时。
但是,即使连这样的错误陋习文化,也会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禁止在妻子生前,同时娶她的姊妹当小老婆。
对台湾人而言,这样的情形,是大忌,会遭天谴报应的。
虽然上帝的绝对真理,只有圣经才有,
但是,有时连一般未信者,都会蒙受普遍启示下的恩典,知道某些行为是严重逆天,是绝对不能做的。
基督徒对此,更不可不慎,绝不能比不信者还不如。
有些基督徒发生婚外情,这已经是大罪,结果婚外情对象竟然是妻子的姊妹,这更罪加一等,很容易招致上帝严厉愤怒的。
2.不可在女性月经时发生性行为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利18:19)
这一点,是绝对真理还是相对领域?
是普世基督徒都必须遵守的真理,还是有时代背景性质?
对此,神学家们没有一定的看法。
我个人倾向认为这是相对领域,不是绝对真理。
主要是因为当时犹太人出埃及后在旷野里,必须进行严格的‘感染控制’,否则大量人群的群聚,在没有良好卫生习惯与医疗的情形下,很容易因为瘟疫与各种流行病,导致群体遭受传染病影响而死亡灭种。
因此在利未记这类律法书里,我们可以看见大量禁止接触血液、体液、尸体的规定,而且规定接触者必须进行消毒或隔离之类的措施。
在传染病控制里,血液是很重要而且是高度传染的媒介,很多病菌可以透过血液来高度繁殖并传播。
因此,在此角度下,禁止在女性月经时与其发生性行为,是非常合理的。
当然,这种在女性行经时禁止发生性行为的禁忌,不仅是犹太人有,连很多民族,包括中国与台湾也都有。
在普遍启示、普遍恩惠的角度来看,或许这是非常值得参考的一种合理禁忌。
当然,假使有人就是要在女性月经时与之发生性行为,我不认为就是犯什么罪或大逆不道,只要留意卫生清洁就好,但是假使可以,或许还是尽量避免为宜。
当我们看完以上的讲解说明,让我们再回来看文章开始我所提出的那些实际生活问题。
我们会发现,很多这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属于圣经里对‘不可露下体’禁令的范畴。
也就是说,圣经的‘不可露下体’规定,不是可以随便就拿来乱用乱套的,必须有合宜的情形才适用这规条及其精义。
所以,父母帮小孩洗澡、医疗行为、生产过程、乃至夫妻做爱,都不是圣经所说禁止露下体规定的领域:
一来这不是去教会敬拜上帝的场合,也不是攻击别人下体,也不是羞辱对方;
二来这也不是乱伦,或是月经时的性行为。
因此,遇到这些情形,都不用担心,而且一点也都没有违反圣经不可露下体的禁令。
至于去教会时穿着暴露,这确实开始有碰触禁止露下体的‘精义’的嫌疑,我们就要尽量避免。
当然,什么才叫暴露?这又是另一个大议题,在此不加讨论。
这篇文章,虽然讨论的是一些限制级的东西,
但是,或许可以给大家一些亮光也说不定,让大家发现,原来在圣经里,某些看来枯燥无味、或是觉得无聊的经文,有时如果有人能好好讲解的话,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也说不定。
愿上帝帮助我们。
小小羊
https://www.xiaoxiaoyang.net/archives/1087
- #1mia 于2009/06/08 21:46

- 那可以请小小羊说一下:「罗得和他两个女儿」还有「她玛」我们应该怎么看或是说某部份因为在上帝颁布律法之前所以无罪?(亚当的的儿子一定和他姐妹结婚吧) 或罪比较轻?
(如果觉得我问的太过笼统我会补充)
- #2Broken Man 于2009/06/09 05:13

- 谢谢小小羊弟兄的补充。我小时后读圣经时也有同样的问题,不过看英文就可以了解到这里是讲性行为的意思。
就像创世纪中所多瑪的恶人要求罗得交出天使来"任他们所为"其实是中文文雅的翻译。英文很白话的说出是性行为的意思。
关于Mia的问题,我先简短的回答一下,还请小小羊而各位弟兄姊妹补充。
亚当的儿子是跟他的姊妹结婚没错(总不能跟他妈妈夏娃吧!),不过这跟律法无关,只是一开始所必须的传宗接代过程而已。之后到了神所命定的时间,这种行为就被禁止了。
<b>罗得和女儿,与犹大和他玛,是错误的行为,并不是上帝颁布律法之前就无罪。</b>
要注意的是,圣经很写实与血淋淋的记载所发生的事实,很多时候并没有评论错与对,例如亚伯拉罕骗亚比米勒说撒拉是他的妹妹(算是讲出一半的事实,不过还是撒谎)。<b>圣经没有严词谴责,但这不代表这就是正确的行为。</b>
关于罗得的问题,根据我之前所读到的资料,罗得与女儿乱伦的后代产生出摩押人与亚扪人(创19:36-38)。而是否因为在上帝颁布律法之前,所以无罪呢? 让我们来看看旧约的记载:
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虽过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申23:3)
而从种种的圣经记载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亚扪人和摩押人害的以色列人好惨啊! 战争,异教风俗等等。圣经还称他们为以色列人的仇敌。
我觉得从这个经文可以学到的功课是:
1) 不要自作聪明,自认为可以帮神想办法
2) 酒能误事
3) 神还是有丰盛的慈爱的
以色列人的许多敌人都是因为老祖宗的行为所引起的。像以实马利,以扫的子孙,还有这里罗得而他的女儿。罗得他的女儿生活在罪大恶极的所多瑪城中,居然还是处女(创19:8),可见他们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人。没想到,他们却自作聪明的与父亲同寝,而带来祸及子孙的事...
酒能误事这点还颇直接的,所以也不需要赘述。挪亚也是另一个例子。
关于神的慈爱这点,真的是让我很感动! 刚刚读完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的经文,会不会让人感觉到出生在摩押人的家庭里的人很可怜? 可是,让我们来看看耶稣的家谱:
她玛(与犹大乱伦)
喇合(妓女)
<b>路得(摩押人!!)</b>
拔示巴(被大卫所抢的人妻)
路得就是摩押人啊! 但她还是紧紧的跟随神,甚至放弃自己的一切和自己本族的信仰。所以,她得到神的祝福。值得注意的是,圣经记载拔示巴为乌利亚的妻子,而不是大卫的妻子! 这代表神是公义的,和神纪念婚姻中的约(真的要好好警惕啊!)。
真的可以看见神大能的主权,想使用谁就使用谁,与神丰盛的慈爱。
试想一下,宇宙万物的主宰降生为人,居然不是出生在贵族世家,而是选择了这样子的血统,出生地点(马槽),和职业(木匠)! 为什么不选择在文士的家庭里出生呢? 这样子不是会更有说服力吗? 实际上,很多人因为耶稣的家庭背景与生长环境而看不起他(太13:55,约1:46,可6:4)。
很多人要是有能力的话,希望自己成为帅哥美女。但耶稣呢? 他没有像扫罗一样身材高壮,也没有像大卫一样容貌俊美。他无佳形美容;我们看见他的时候,也无美貌使我们羡慕他(赛53:2),被人藐视,厌弃,常经忧患(赛53:3),才三十几岁却看起来像五十岁(约8:57),甚至连枕头的地方都没有(太8:20,路9:58)。
但就是这样,我们没有人可以说神是高高在上,不管人间疾苦的神,我们也不可以因为自己的外貌,生长环境而自怨自艾,因为我们所经历过的,耶稣都经历过了,祂也能体会我们的软弱(来2:18,来4:15)!
感谢主!
- #3Broken Man 于2009/06/09 05:38

- 刚刚才发现我忘了讲犹大与她玛。这事件我所不了解的地方很多,所以我只列出一些事实来,不做进一步的分享。
1) 犹大与她玛是仅此一次(创38:26)。
2) 她玛是为了留后才出此下策,但不代表这是正确的。
3) 犹大称她玛为义(创38:26)。
4) 长老祝福波阿斯与路得,就像犹大与她玛一般(得4:12)。
5) 她玛的孩子: 法勒斯与谢拉,手先伸出来的谢拉反成为弟弟,而法勒斯成了耶稣肉身的祖先。
6) 谢拉的曾孙亚干因为取了当灭之物,而使以色列人兵败艾城,随即被石头打死。
对于这事件,我抱持的是跟罗得与他女儿一样的心态。这是错的,也不是我们要效法的。
静待各位的分享。
- #4罪人 于2009/06/09 11:12

- 上帝为了记念祂的仆人、义人亚伯拉罕(罗得的叔父),两位天使劝说了一整夜无效之后,只好手把手硬是把罗得夫妇和他们的两个女儿拉出城去。罗得的妻子不但贪爱世界,而且严重违背神的命令,在半路上被神当场惩治。罗得的两个女儿虽然都是处女,然而,却是耳闻目睹了迦南人淫乱、乱伦、乱性、鸡奸等罪恶行为的一切本领。这就是迦南人的罪恶行径给人所带来的可怕后。
《圣经》创世记、利未记和犹大书清楚记载神为何愤怒地从天降火毁灭迦南地的"所多瑪"、"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两座城和周围的城邑,连地上生长的都毁灭了,因为连地都被玷污了。他们行了以上的诸恶,罪恶所发出的声音上达于天,在神面前甚大。经文清楚记载这样一件事,城里各处的人,连老带少,都来围攻罗得的家,吼叫着要轮奸神所差派的两位天使。并且记载两座城里连10个义人都没有,如果有,神都愿意为了这10个义人的缘故而保留这两座城。其实,这两座城里连一个敬畏神的人都没有。
- #5枫 于2009/06/09 13:07

- 好久没在这里留言了
关于罗得与两个女儿的问题
节录我在另一个基督教网站的相关分享
我想,读经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我们需要记住
有些事情,圣经作者是忠实的纪录当时发生的事情
却不表示,神认同这样的作法
您提及的两个例子就是如此
但这些例子,也说明了一个福音的本质
--因信称义,而非因行为称义
罗得的行为,不可取
--虽然在当时的习俗里,主人是有责任要保护客人
--但是,他的提议--以女儿替代,是很不明智,更不合理的
但他仍被救赎
被救,是因为他相信神借着天使所说的话语
而不是因为他的行为
--因为耶和华怜恤罗得--创十九16
而这两个女儿更是如此
她们的行为更不可考
但,何以她们会有这样的行为及观念呢?
有学者指出,因为她们生活的环境是如此
导致她们对于贞洁或是辈份伦理
没有正确及正当的认识
因此,当她们面对如何留后的问题时
自然将脑筋动到父亲身上
其实,她们可以选择投靠亚伯拉罕
但,因着之前环境(也有可能从父亲而来的观点)
她们选择用乱伦的方式留后
圣经记载这样的事件
不表示神认同
而是让人看见人的败坏
更是需要神的救赎
上帝祝福您!
- #6小小羊 于2009/06/09 17:08

- 在进行个题分享之前,我要先讲二个很重要的观念:
1.记叙性经文和论述性经文
基本上,『记叙性』经文虽然不是不能做为建立教义使用,但要非常小心,因为很多时候,圣经记录这件事,不表示上帝悦纳这件事。
『论述性』的经文,就比较可以做为建立教义使用,但是,最好不要单靠一、二句论述性经文就企图建立教义,最好要找出全本圣经相同与反合性的经文,一起进行比较之后,再来建立教义比较好。
2.旧约的记叙性经文
除了前面所讲的,记录这些事件未必表示上帝悦纳之外,还有不少旧约事件的纪录,只是用来做为给信徒的鉴戒之用,而非鼓励效法的性质。
『他们遭遇这些事,都要作为鉴戒;并且写在经上,正是警戒我们这末世的人』(林前10:11)
有些时候,某些记录无法使我们直接从经文里看见上帝悦纳不悦纳,这时,我们就必须参考其他关于这人物或这事件的经文评论。
而即使上帝悦纳此人,也不表示他一切的行为都蒙上帝悦纳。
这是我们阅读旧约记叙性经文时要小心之处。
以下开始讲解各问题:
一、亚当夏娃儿女的「乱伦」
创世记的解经比较复杂,特别是前面那几章。
我无法进行详细讲解,只单单从『基因』部分来进行论述。
在亚当夏娃被造初始,因为上帝看为什好(创1:31),所以上帝当初创造人类时,必定没有不良基因存在,整个大自然环境也都良好,没有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状况。
这部分,可以从创世记早期的人类寿命动辄八九百年以上得到证实(创5)。
我们要记住,活八九百年以上虽然久,但假使当初亚当夏娃没犯罪,他们一定可以活到永远。
只是因为犯了罪之后,罪入了世界,人体与自然都开始被罪影响,所以人类才开始会死亡。
但即使如此,由于基因库与自然环境的恶化程度还非常小,所以人类寿命依然可以很长很长。
可是,随着基因库与自然环境的恶化,人类的寿命也逐渐减少。
创世记第五章族谱记录的寿命动辄八九百年,
创世记第十一章洪水之后的族谱寿命已经降到四百多年以下了。
到亚伯拉罕时代,撒拉活一百二十七岁(创23:1)、亚伯拉罕活一百七十五岁(创25:7)、以实玛利活一百三十七岁(创25:17),这时的寿命已经大减到一百多岁而已。
到摩西时代则已经降到七八十岁了。
详细的乱伦律法禁止部分,是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后颁布的。
当时的人类寿命,依据摩西自己写的诗,已经变成很少见到百岁以上的了。
『我们一生的年日是七十岁,若是强壮可到八十岁』(诗90:10)
从寿命角度来看,当时基因库已经不是亚当夏娃那些早期人类那么优良,而是开始有不良基因存在,使人类到一定年日之后,各种疾病、自然界的流行疫病、、,都会使人类寿命减少。
以医学角度而言,禁止血亲乱伦,是有医学根据的。
许多隐性的不良基因,原本是隐藏而不发病的,但假使两个血缘非常接近的人一起进行婚配生育的话,这种隐性基因将因为同时出现而发病,导致后代子孙产生严重畸形与严重疾病的机会会高到非常惊人的程度。
然而,在亚当夏娃那些早期人类身上,由于不良基因还很少,所以即使是弟兄姊妹间的通婚,会造成严重不良后代的机会也比较低,这和后来摩西时代颁布律法时的情形是很不一样的。
另外,像该隐结婚的对象,应该是姊妹。
在旧约圣经里,族谱的纪录和中国类似,主要是记录男性,不记录女性。
所以,我们只知道亚当夏娃生的儿子,不知道他们生了多少女儿。
而创世早期人类繁衍,由于没有其他人类存在,基因库又还良好,这时透过兄弟姊妹间的婚姻生育,算是可以接受的(假使真的是如此的话)。
但当人类数量大到一定程度之后,基因库也有越来越多不良基因产生,这时才开始禁止兄妹婚姻,也是合理的。
其实,在伊甸园无罪的时期,人类是不穿衣服的。
但因为犯了罪,人开始会对裸露下体产生羞耻感,这时穿衣服开始成为人类几乎各文化都共有的特性。
虽然穿多穿少不一定,但遮掩下体却几乎都是共通的。
同样类似的观念,或许也可以解释某些早期人类的行为,和现今不一样之处。
当然,我所讲的,只是一种方向,不表示真理。
因为,创世记前几章有时真的很难解,也常很难达成一定的共识。
二、罗得与他两个女儿的乱伦
这部分,大家已经分享很多,我不再多讲。
基本上,圣经特别记录他们因此生下的后代,是摩押与亚扪。
这两个族是以色列的敌人,也是上帝咒诅的对象,是不洁净的民族。
基本上,罗得与女儿的行为,综观其他圣经相关经文,我们可以轻易得出『上帝不悦纳』的结论。
三、他玛与公公犹大的「乱伦」
这是难解经文,要非常小心。
基本上,圣经对他玛并非负面评价,而是正面评价。
『愿耶和华从这少年女子赐你后裔,使你的家像她玛从犹大所生法勒斯的家一般』(得4:12)
这经文也显示路得记当时的犹太人,对他玛的评价是正面的。
比较详细的部分,我们要来看创世记第三十八章。
在讲到他玛的「乱伦」事件之前,我要先提两个例子:
1.妓女喇合
她拯救以色列探子,蒙上帝悦纳,新约还将之列入信心伟人。
『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来11:31)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雅2:25)
2.埃及收生婆
她们敬畏神,拯救以色列男婴,蒙上帝悦纳。
『神厚待收生婆。、、、收生婆因为敬畏神,神便叫她们成立家室』(出1:20-21)
妓女喇合说谎这件事,上帝是否悦纳?
圣经没直接讲。
但妓女喇合出于『信』而要救以色列的探子,这是上帝悦纳的原因,这部分是圣经明讲的。
我再讲一次,这很重要:
1.妓女喇合的『信』,是蒙上帝悦纳的。
2.妓女喇合的说谎,圣经没直接针对她这部分讲上帝是否悦纳。
3.圣经其他经文反对说谎。
当然,妓女喇合确实是为了救人而说谎。但是,上帝主要是悦纳她的『信』,不表示上帝悦纳她的说谎,但起码容忍而不严厉谴责她的说谎。
埃及收生婆的例子也类似,假使她们也是说谎的话。
我们只能说:
当一个人是出于对上帝的信,然后『有时』行为不是很理想时,上帝『有时』因为出于祂的怜悯与大爱,未必直接谴责这人不良的行为。
第三个例子,我要讲路得。
路得是摩押人,理论上是不干净的族类,是以色列人厌恶的民族。
当路得的婆婆要回本乡去时,路得可以不用跟的,但她为何要跟?
一样的,那是一种『信』。
否则的话,年轻貌美趁早嫁人,何必跟着年纪已老的婆婆走,到敌视自己的异乡去?
在这些例子里,请注意『信』的重要性。
另外,在旧约里,女性的『信』常常不是用直接对上帝的信来表现,而是透过间接对人的『顺服』来表现,这点很特殊。
『因为古时仰赖神的圣洁妇人正是以此为妆饰,顺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听从亚伯拉罕,称他为主。你们若行善,不因恐吓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儿了』(彼前3:5-6)
在旧约里,上帝比较少对女性直接下指令,而是对男性、丈夫直接下指令,然后女性、妻子间接透过对丈夫的顺从来达成『信』。
所以,这也是我们在解读旧约女性的『信』时,要留意的部分,不能因为没看到圣经直接讲出『信上帝』、『和上帝讲话』、『听上帝命令』,就以为对方没有信。
这和媳妇他玛与公公犹大的乱伦事件,有什么关系?
大有关系!
请问:他玛在丈夫死后,何必继续留在家里,一直要生出丈夫血缘的后代?
她大可离开,自由再婚再嫁,不是吗?
何必一定要等犹大的其他儿子来娶她成婚?
更何况,连犹大二儿子都死了,那时三儿子年纪还小,她何必继续等?
为何一定要为她丈夫留后?
更何况,她丈夫是烂人,因为行恶被上帝击打而死(创38:7)。有必要一定要为这种烂人留下后代吗?
请注意我所讲的:
这是不是一种『信』的表现?
她一直等,苦苦的等,等到犹大三儿子长大。
那时,她的青春恐怕都已经消耗掉了。
我们有谁的信大到那种程度,为了留下丈夫血缘后代,要做如此大的牺牲?
假使她只是要生自己的儿女,她大可以去嫁其他人,不用苦等丈夫的兄弟来与她生下后代,不是吗?
结果,三儿子长大了,公公犹大却不让他们成婚留后代。
请问,这时,他玛何必和那种七老八十的老人犹大发生关系以便生后代?
假使是我们,只为了留血缘后代,愿意和那种老老的老人发生性关系以便留后吗?
和年轻帅哥还有可能,和这种老人?我们愿意吗?一般人愿意吗?
在在的,我们看见的是一个一心要为自己丈夫留后,然后苦苦等候丈夫兄弟来娶她,但却苦等不到,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形下,只好从自己公公取得后代的信心表现。
事实上,这恐怕也是路得记时的犹太人对他玛是正面评价而非负面评价的原因。
说真的,这种信心,真的很少见。
那么,对于这种从丈夫兄弟以便留下血缘后代的行为,上帝当时的看法如何?
『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她尽你为弟的本分,为你哥哥生子立后。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所以同房的时候便遗在地,免得给他哥哥留后。俄南所做的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也就叫他死了』(创38:8-10)
上帝对二儿子那种不肯为哥哥留后的行为,非常厌恶,甚至厌恶到叫他因此而死。换言之,上帝这种厌恶绝非轻微厌恶而已,而是非常严重的厌恶。
相形之下,他玛那么坚守信心要为自己丈夫留后的坚毅行为,岂不是正对照出犹大家男人的恶?
她自己丈夫是恶的、犹大二儿子是恶的、犹大自己行为是恶的,但是,他玛却坚持要生下丈夫血缘的后代,这正是信心的表现,一如妓女喇合。
公公犹大的行为有多恶?
1.三儿子已经长大了,却依然不让自己三儿子与媳妇成婚留后。(对比:媳妇他玛却一直苦等,不愿另嫁)
2.为满足性欲而召妓。(对比:他玛不是为性欲,而是为留后)
3.自己召妓没关系,却鄙视自己媳妇的怀孕。(后来连犹大都承认媳妇比他更为有义)
他玛和公公的乱伦,未必是上帝同意的行为。
但是,正如妓女喇合,她们的『信』,却是蒙悦纳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与补充。
- #7catitude 于2009/06/10 14:16

- 刚好日前读到犹大与他玛的一节, 现在分享一下我的想法吧。
就算是人世间有智慧的法官, 都不会过份简单地说「有罪」还是「无罪」, 何况上帝全知全智。所以我觉得读到犹大与他玛之事时, 不应过于执着「有罪或无罪」此二元化的论断呢。
这个案例里, 他玛是受尽委屈的弱势一方。在那个时代, 她先被小叔们占尽便宜, 终身幸福又无望, 连有责任照顾她的家公都将她遣回娘家。到她娘家中同情她的人去世后, 她的境况将十分可怜。她只好在受屈、无人为她彰显公义的情况下, 挺而走险。
她诱家公干犯不伦之事, 此确是罪。但上帝是一个公正、明鉴秋毫、又有慈爱的上帝。一次性行为得孕, 并不是人力使然, 乃是上帝所准, 使他玛的后半生回复希望。这让我们看到上帝确是偏向弱势者, 总是对贫苦、受屈者特别眷顾。祂顾念罪人的凄苦, 让他们过后仍有希望, 哈利路亚!
- #8kelly 于2009/11/27 16:47

- 小小羊弟兄您好,
有一个问题想要请教,假使是妇女一个人遇到男性攻击,是否也不能攻击对方下体呢? 因为攻击下体似乎是一个不错的自保方式(应该是...吧?),但这是否会违背圣经的精神呢?
- #9小小羊 于2009/12/01 17:31

- kelly所问的,是非常有趣的问题,也是很实际的问题。
基本上,我们来看这句经文:
『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申25:11-12)
依据这句经文的精义,我们觉得,妇女受到攻击时,能否反击男人下体以自保呢?
我们要留意的是:
在圣经里,很清楚告诉我们,暴力攻击是错误的。
因此,对妇女进行暴力攻击、性侵、强暴、抢劫、杀人、、、,都是不可以的。
不仅是对妇女而已,而是对任何人都不可以。
问题是,当我们受到别人的暴力攻击时,我们能否反击?
这部分,大家大概比较没有问题,当然我们都认为可以反击以求自卫,
要不然的话,任何国家也都可以解除国防,遇到敌人入侵也不需杀敌卫国了。
但问题是,反击时,是否有所限制?
限制的程度是什么?
有个术语,我们可能都听过,就是『防卫过当』。
当超过某种程度时,就变成过当的防卫,这时,就不行了。
但是,那个分寸在哪里?
说真的,我们也很难将之进行绝对的量化或规定。
另外,我们留意一下,也会发现,战争时,使用武器杀敌,是可以的,
但假使使用毒气,对敌人进行不人道的杀戮,是不行的。
还有,像一些武术训练与对打,基本上,也不进行攻击对方下体的训练。
我个人认为,假使可以的话,最好不要在防卫时,进行这种攻击对方下体的防卫方式。
但是,假使不得已,攻击对方下体以求自保,我也不觉得是非常严重的大罪,只需认罪求主赦免即可。
更何况,为了自保而攻击对方下体,算不算犯罪,恐怕都还有争议,正如国家为了抵抗敌人入侵而杀死敌军,这样的杀人,并没有违反十诫不可杀人的禁令。
以上分享,非关绝对真理,提供参考。
最主要是旧约和新约不太一样,除非是关于道德类的诫命,我们可以直接使用以外,
其他很多规定,我们未必能直接使用。
而这议题在新约,我们可能也找不到这方面的教导。
因此,单靠一句经文,有时很难建立起完整的教义与教导,只能提出一些未必成熟的分享而已。
https://mickey1124-pixnet-net.translate.goog/blog/post/269195636?_x_tr_sl=zh-TW&_x_tr_tl=zh-CN&_x_tr_hl=zh-CN&_x_tr_pto=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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