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7 December 2021

区别各种内疚

张逸萍译自:“Distinguishing Between Guilt and Guilt”   By: Robert Jones,   July 18, 2017

(https://www.biblicalcounselingcoalition.org/2017/07/18/distinguishing-between-guilt-and-guilt/)

熟练的心脏病专家在诊断各种可能的心脏问题时,能看出明显的区分。作为灵魂医师,辅熟练的导员也必须这样做。让我们从圣经考虑关于三种内疚感的区别。

区别#1 –关于故意犯罪和非故意犯罪的罪恶感

虽然所有的罪都是罪,所有的罪都会带来内疚感,并且所有的罪恶都需要得到上帝的宽恕,但是圣经区分故意犯罪和非故意犯罪(利四 15)。

莉纯,一个女性基督徒,选择与非基督徒结婚。她知道上帝的道禁止信徒与未信者结婚(例如,林前一7∶39;林前二6∶14)。但是尽管她的良心、牧师和基督徒朋友都反对,但她还是与他结婚。当时她感到内疚,并且一直如此,直到圣经辅导员帮助莉纯认罪,并获得上帝在基督里的宽恕。

基督徒贝丝也嫁给了一个非基督徒男人,因此也违反了上帝的法律。但因她对上帝的话语一无所知,所以她这样做是在不知不觉中,而且贝丝没有感到内疚。直到她的圣经辅导员把神的道教导她时,贝丝立即感到内疚。她也悔改了,并在基督里,得到上帝的宽恕。

虽然莉纯的故意犯罪和贝丝的不知情而犯罪,都是有罪的,并在上帝面前算为有罪,但我们会以不同的方式服侍他们每个人。

区别#2 –客观的内疚和主观的内疚

我们还应该区分在上帝面前的客观内疚和主观内疚。客观内疚涉及我们违反上帝律法的行为。每当我们违反上帝的道而行事(或思考,渴望,说话,回应等)时,我们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当我们违背律法,就是罪(违法的罪,约壹三4)或知道善而不去行(遗漏的罪,雅四17),我们就在上帝面前有罪。

主观内疚感涉及我们主观地感觉有罪。无论我们是否实际违背了上帝,这是我们得出结论。这是我们良心的一种功能:内疚感。一个健康的良心是圣经所指示的; 它正确地符合神的话。当我们违反上帝的话时,我们理应感到内疚。 从这个意义上说,内疚感是我们的朋友。它们警告我们,我们的行为需要重点检查,以确定我们怎样犯了罪。

总而言之,与非基督徒结婚会招致真正的内疚感——在上帝面前是客观的内疚感——无论主观上是否感到内疚(如莉纯)与否(如贝丝,至少在最初不是这样)。

错误的内疚?

但是,否认上帝律法的世俗治疗师有时会完全否认内疚感这回事。对他们而言,所有的内疚感都是“错误的罪疚感”。客观的罪恶感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上帝将任何法律强加于我们。主观的内疚感是有问题的疾病,必须通过治疗将其消除。但是,作为圣经辅导员,我们必须拒绝任何否认有罪恶的治疗方法。真正的内疚永远不会是错的。

但是,有些基督徒还有更普通的方式讲及“错误的内疚”。

以另一位基督徒女人嘉莉为例,他嫁给了一个叫多马的基督徒男人。他们俩都爱耶稣并跟随他,并且按照上面的经文,是“同负一轭”的。然而嘉莉感到内疚。 为什么?因为嘉莉是白人,多马是黑人,所以她的基督徒祖父母(错误地)告诉她上帝反对异族通婚。她带著软弱的良心和模糊的内疚感进入婚姻。现在,她想知道自己嫁给一个非洲裔美国人是否犯了罪。

在这一点上,一些基督徒辅导可能会认为嘉莉的内疚感是“错误的内疚”,然后请求她说∶“嘉莉,别感到内疚。你没做错什么。您的婚姻选择是合圣经的。 你所感到内疚的是错误的。”

但是,将嘉莉的内心挣扎称为“错误的内疚”,有两个问题。首先,“错误”这个词可能会告诉嘉莉,我们极其轻视她的感情,并否认她的内心的挣扎。我们最不希望给我们所辅导的人一个印像,就是我们不考虑他们的感觉,无论这些感觉是多么混乱(以及所以支持的道德判断)。

其次,称之为“错误内疚”的话,有可能忽略了确实存在的客观内疚。与莉纯和贝丝不同,嘉莉并没有违反上帝给与基督徒结婚的标准。圣经没有一处禁止异族通婚。

那么从什么意义上可说,嘉莉实际上是有罪的?

区别#3 –清晰的内疚和混乱的内疚

尽管圣经没有使用“清晰的内疚”和“混乱的内疚“这些词组,但这些术语可以帮助我们捕捉到圣经确实做出的区分,并且可以帮助我们更明智地观察,又给莉纯、贝丝和嘉莉建议。

根据上边讲的“区别#1”,无论我们有意(莉纯)还是无意(贝丝)违反圣经中的上帝律法,就是“清晰的内疚”; 而且,如果我们的良心根据圣经起作用,那么我们会根据“区别#2”,经历主观的罪恶感。

另一方面,当我们允许除上帝法则以外的其他标准来管理我们的良心时,就会感到“混乱的内疚”。该标准可能来自误解或误用的圣经段落(例如,一些基督已经成全了的利未法律),或人为制定的“法律”(例如,禁止异族通婚)。当我们违反自订的律法时,我们在神面前就有“客观的罪疚”,因为我们允许我们的良心服从上帝律法以外的标准,并且因为我们自私地违反了我们认为会令上帝满意的事情。(见罗马书14章和哥林多前书8-10章,保罗形容良心软弱的真信徒——这些人的良心非由上帝律法管理。)

嘉莉的婚姻叫她的良心有愧,她(错误地)认为自己做错了。当我们违反这些“伪律法”时,我们不仅会感到内疚,而且应该感到内疚。保罗告诉我们,「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并且「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14,23)。嘉莉没有设法取悦上帝,而且错误地做了一些她认为上帝不想她做的事情。她若要改变,就要将自己服在圣经中的上帝律法之下,而不是她自己的律法之下。

考虑另一个内疚的例子∶如果莉纯(或贝丝或嘉莉的)的丈夫抛弃她,如果她认为自己应该对他的决定有责任,那么莉纯可能会面临一种极其有害的的、混乱的内疚感。这种“混乱的内疚”来自于将自己置于某些法律之下(例如∶“我必须忠于我的丈夫; 我必须让他爱我。”),那不是神的律法。上帝的律法要求她忠于自己的婚姻,履行爱他的承诺,但在上帝面前,她没有责任单方面挽救他们的婚姻(见罗十二18)。

值得庆幸的是,无论我们的内疚,和任何伴随的内疚感,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清晰的或混乱的,我们仍有一种补救措施∶因为耶稣基督的十字架,这救主「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

大家来讨论

作为圣经辅导员,您如何处理涉及区分:故意和非故意的罪,客观和主观内疚,以及清晰和混乱的内疚?

作者

Robert Jones



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emotion/S_guilt_Jon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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